391是指《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》,因为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1号。其为维护国家主权、统一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。
现公布《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》,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,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下列直接财产损失,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:
一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车站等设施的灭失、损坏、折旧;
二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车站等设施的操作、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;
三、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损失。
四、补偿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。